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
調解筆錄原告 趙仁鴻 被告 王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下午4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趙仁鴻被告王添福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趙仁鴻被告王添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機車修理費、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参拾貳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
102年11月1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合作金庫長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趙仁鴻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趙仁鴻被告王添福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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