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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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台全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師雄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8,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