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62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之6號丙○○(即辛○○之承受訴訟人)戊○○(即辛○○之承受訴訟人)己○○(即辛○○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即辛○○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黃國永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秦仲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