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5年度勞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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