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義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
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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