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劉彥宗
原告與被告 陳振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陳報系爭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萬元,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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