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73號
原   告  陳永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黃曼瑤 律師
被   告  林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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