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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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9號
原告 洪政偉
被告 郭如隆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即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得免於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ㄧ、原告主張:原告受雇於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借設備協會擔任
機械檢查人員,其於民國111年8月2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至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南華吊桿修配廠執行檢查業務,適有被告駕駛車牌號碼號BE-642號大貨車熄火停放廠房門口,因疏忽未拉剎車使車輛滑動撞擊系爭車輛,至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維修日期自111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6日,扣除假日共計19天,期間原告無交通工具代步,均以計程車作為往返上班及外出執行業務之交通工具,其中自家中至協會來回交通費用以「GOOGLE」地圖及大都會計程車隊網站內算式計算車資為新臺幣13,680元;外出檢查機械設備計27,490元,共計41,170元,應由被告負擔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交通費用。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1,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無提出車資任何收據或發票以證明其於修
車期間之車資,往返公司、住家交通工具亦多有選擇,被告認為僅依「GOOGLE」地圖及計程車網站計算車資,頗不合理,且其執行檢查業務花費車資與本件事故亦無因果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住家至協會往返公里數及車資計算、外出檢查業務客戶明細及車資計算表、警卷等件附卷可稽,應堪信本件事故發生及責任歸屬為真。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固已揭示舉證責任分配之方向,惟其規定,尚無具體標準,仍應視各別事件情形之不同而為具體之認定,使舉證責任公平合理分配於兩造負擔。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事故為真實,被告當時駕駛之大貨車因過失未停妥撞擊原告駕駛之自小客車之事實亦為真實,系爭車輛修理期間為111年9月12日至10月6日,扣除假日為19天也是真實(有TOYOTA車廠板噴車維修單為證),則原告定受有不能使用系爭車輛代步之損害,而另須花費交通費用達成其上班或至客戶處檢查機械之業務目的,均應認為原告本不應負擔之費用而額外負擔,應由負擔全部過失責任之被告賠償原告而填補其損失,此即為損害賠償法則之精神體現。經查:原告分別請求家中至協會、協會外出至客戶處檢查機械之交通費用各為13,680元、27,940元,則原告請求上開費用是否有理由?是否公平適當?下分述之:
⒈原告住家在彰化市彰南路2段,協會會址為臺中市○○○路0段000號13樓之2,原告多年每日往返彰化市與臺中市上下班,為必要之交通費用,而原告利用「GOOGLE」地圖及大都會計程車網站算式,計算住家至公司單趟為360元,如來回車資應為720元,而法律並無苛求原告車輛送修後,限制原告上下班搭乘之交通工具,則原告以固定之計程車資計算其下班之必要費用,與本院之往返彰化市與臺中市之經驗大致相同,是原告主張其上下班固定交通費用為13,680元(計算式:720元×19天=13,680元)洵屬有據。
⒉原告復主張其自公司至客戶處檢查機械,19天共計花費27,490元云云。經查:
⑴原告所提協會出差請示單(原證5)內容記載出差日期、事業單位名稱、檢查地址等,與原告提出之計程車資試算表明細相同,惟上開出差請示單並無任何主管簽核,則原告提出上開請示單,未經簽核等於未請示,是否必要出差,即存疑義。
⑵原告於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時自陳:協會未提供檢查人員出差之交通工具,而係以1公里補貼3.968元交通費等語。協會既補貼每公里之交通費,而原告在計算出差之計程車資後,並未將上開補助交通費用計算扣除,基於損害賠償法則係單純填補被害人損失,原告未舉證證明每公里補貼3.968元尚不足敷原告出差搭乘計程車執行職務之費用,況搭乘計程車出差向司機索要收據或發票並非難事,故僅憑原告以「GOOGLE」地圖及大都會計程車網站算式計算19天出差計程車費用27,490元,尚嫌證明不足,本院不採信。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680元及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332元(計算式:〈13680÷41170〉×1000=332,小數點下四捨五入)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法 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