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周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居仁 間妨害名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