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周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居仁 間妨害名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