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周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1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
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
而言,若判決所示與法院本來意思相符者,即不在得聲請更
正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其違約金之請
求為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算,而本院判決誤載為自95年11
月25日起算,應屬錯誤,爰請求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雖請求自95年1月27日起算之
違約金,惟該請求業經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00年5月31
日之言詞辯論中更正為自95年11月25日起算,此有本院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則本院依此所為之判決,並無與本院意
思有不符之處,揆諸上開說明,自無更正之必要,是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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