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小字第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被 告 林捷安
上當事人間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小字第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被 告 林捷安
上當事人間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