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7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盧冠宇
訴訟代理人 盧朝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振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雄小字第7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