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士紘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