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國小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及高雄市政府因本院10
0年度鳳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0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