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東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宏奇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宏奇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顯係「被告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被告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