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春日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聯騰汽車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93年11月1日│10,500元│UA0000000││││ 李献同 ││││││├──┼─────────┼─────────┼───────────┼─────────┼────────┼──┤│002│聯騰汽車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93年11月1日│94,500元│UA0000000││││李献同││││││├──┼─────────┼─────────┼───────────┼─────────┼────────┼──┤│003│聯騰汽車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93年12月1日│94,500元│UA0000000││││李献同││││││├──┼─────────┼─────────┼───────────┼─────────┼────────┼──┤│004│聯騰汽車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94年1月1日│94,500元│UA0000000││││李献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炎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