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4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iPhone」商標圖樣之手機外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明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所查扣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2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4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000000號),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均坦承不諱,並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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