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 廖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零捌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用以下5筆款項:(一)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月2日起至123年1月2日止,並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
1.06%)加碼年利率1.73%機動計算利息(合計為年利率2.79%)。(二)被告於102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月2日起至123年1月2日止,並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利率1.07%機動計算利息(合計為年利率2.14%)。(三)被告於10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1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6日起至122年9月6日止,並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利率1.73%機動計算利息(合計為年利率2.8%)。(四)被告於102年8月
20日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6日起至122年9月6日止,並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利率1.25%機動計算利息(合計為年利率2.32%)。(五)被告於10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7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6日起至122年9月6日止,並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利率0.72%機動計算利息(合計為年利率1.79%)。以上放款均約定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6年6月起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原告本金5308萬3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增補借據(見本院卷第6至28頁、第42頁至64頁),及放款利率查詢(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為證。而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為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後未按期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共5308萬3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清償期皆因被告未按期還款而屆至,被告自應清償上開借款,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308萬3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民國)│(年息%)│(民國)│├──┼──────┼──────┼────┼──────────┤│1│1,031,815元│自106年8月2│2.79│自106年9月3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止││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0,209,411元│自106年6月2│2.14│自106年7月3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止││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3│943,861元│自106年7月6│2.8│自106年8月7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止││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4│14,496,952元│自106年6月6│2.32│自106年7月7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止││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5│16,401,426元│自106年6月6│1.79│自106年7月7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止││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