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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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4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堯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壽 旭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壽 于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9年12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12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壽旭霞 、壽于禎,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壽旭霞邀同債務人壽于禎為保證人於9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4,3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12月15日,前24個月應按月繳息,自第25個月起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9月15日即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3,407,57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壽旭霞於100年1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後,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然債務人自106年9月11日即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77,603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國安││593-372│2374.01│100000分之638(│││││││││相對人壽旭霞、壽│││││││││于禎各200000分之│││││││││63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8155│臺中市西屯區國│住家用│15層:67.23│陽台:10.77│全部(相對││││安段593-372地│鋼筋混凝土造││雨遮:2.64│人壽旭霞、││││號│15層│││壽于禎各2│││├───────┤│││分之1)。││││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145號15││││││││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國安段8162建號,面積:9185.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31││(含停車位編號05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