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三)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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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三)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㈢字第89號上訴人午○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天○○被上訴人癸○○
丑○○宇○○
巳○酉○○申○○乙○○○地○○卯○○辰○○
丁○己○○丙○○壬○○未○○子○○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被上訴人辛○○
戊○○亥○○甲○○庚○○戌○○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交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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