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算至60歲退休,尚有3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查原告稱其每月薪資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元,則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