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甲○○
一、原告對被告乙○○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惟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合於法律規定之訴狀併附繕本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載明本院有管轄權之原因(原告所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土地地號位於台北市大同區,似非本院所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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