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四)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四)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㈣字第92號
上訴人申○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宇○○被上訴人丑○○
卯○○玄○○
未○亥○○戌○○宙○○庚○○巳○○地○○
己○辛○○戊○○子○○酉○○寅○○乙○○即丙○上列17人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被上訴人黃○○即丙○
午○○住同甲○○住同壬○○住基天○○住基
住基辰○○住基癸○○住
住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96年度上更㈣字第9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丙○○○之長子名為「黃○○」,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考,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將其記載為「丁○○」,自有顯然錯誤,爰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