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乙○○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00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第二項係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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