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丁○○○
戊○○乙○○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百福禮儀用品有限公司、己○○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萬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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