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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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告 黃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 律師被告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成霖 被告京鴻企業行即施成霖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施曾霖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施成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