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8號
原 告 黃耀南
曹秀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採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