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8號
原   告  黃耀南
       曹秀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採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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