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另有傷害致死案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未構成累犯),其明知友人綽號「 王有為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出售之小客車係屬他人失竊之贓物,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二十時許,在臺中縣梧棲鎮某不詳地點,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向友人「王有為」之成年男子,購買乙○○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經查,該小客車係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下午某時,在臺中縣○○鎮○○路停車場失竊),供己使用。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二十三時許,丙○○將上開小客車交由不知情之甲○○駕駛,其後甲○○駕駛上開小客車在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里山腳加油站前為警攔查,而衝撞警備車(甲○○妨害公務部分俟到案審結),丙○○、甲○○二人棄車逃逸後,為警圍捕查獲甲○○,再循線於同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縣○○鎮○○○街○○○號丙○○住處,查獲丙○○。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臺灣苖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右揭時地以一萬元向「王有為」購買小客車之事並不否認,惟 矢口 否認有故買贓物之犯意,辯稱:伊不知道該小客車係屬贓車,但有一點懷疑,我有問行照,王有為說沒有帶,說車子是他的,他會幫我辦過戶,在三月九日被查獲時才知道是贓車云云。然查,被告故買贓物犯行,業據其於警訊對知情該車係屬贓車之事並不否認(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警訊),且於偵訊時亦供稱:在加油站警察要攔車時,我告訴甲○○是贓車,所以他想跑,因而衝撞警車等語(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偵訊),足見被告 陳智源 於購車時已知小客車係屬贓車;又查,該小客車確係被害人乙○○失竊之贓車,亦據証人即被害人乙○○指証該車失竊等情在卷,且有乙○○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在卷可佐,足認該車確係贓物無訛。再查,上開小客車係0000年份之日產汽缸容量一九九五CC小客車,有車籍資料在卷可佐,於被告購買時,該車僅使用四年,被告竟以遠低於市價之一萬元低價購買上開小客車,復未於購車時取得小客車之行照,則如何辦理過戶?又為警攔檢時,如何出示車子來源証明?顯見丙○○於購買時應知所購之小客車係屬贓車。被告雖辯稱:不知小客車係屬贓車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非可採信,事証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行為時甫滿十八歲,年輕識淺,因一時貪慾致罹刑章,暨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故買之贓物係小客車一部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被告所犯上開罪行,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被告本件犯行經本院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依修正前刑法之適用結果,則不得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之適用結果,則得易科罰金,是以新法之適用結果較舊法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就被告本件宣告刑,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