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丁○○○丑○○子○○癸○○壬○○乙○○○寅○○庚○○辛○○卯○○己○○戊○○酉○○戌○○巳○○亥○○申○○天○○○地○○未○○午○○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共計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一萬零四百零八元外,依附件一計算書確定為二萬八千四百九十六元,扣除聲請人依應有部分比例應自行負擔之九千四百九十九元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共計一萬八千九百九十七元,並由相對人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F0~T40附件一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九千零七十五元│├─────────┼──────────┤│一審測量費│七千六百五十元│├─────────┼──────────┤│一審旅費│四百元│├─────────┼──────────┤│一審郵費│一萬零四百零八元│├─────────┼──────────┤│公示送達裁定費│四十五元│├─────────┼──────────┤│本件程序費│九百十八元│├─────────┼──────────┤│合計│二萬八千四百九十六元│└─────────┴──────────┘┌────────────────────────────────────────────────┐│附表:彰化縣○○鎮○○段第三三三地號土地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一│丙○○│三分之一│負擔訴訟費用三分之一│負擔九千四百九十九元│├──┼─────────┼─────┼────────────────┼────────────┤│二│ 曹鴻波 │三分之一│㈠曹鴻波已於三十五年三月九日死亡│甲○○○、丁○○○、 曹揚 │││││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甲○○○、│泰、子○○、癸○○、 曹淑 │││││丁○○○、丑○○、子○○、曹淑│惠、乙○○○、寅○○、曹│││││棉、壬○○、乙○○○、寅○○、│ 淑玉 、辛○○、卯○○、曹│││││庚○○、辛○○、卯○○、己○○│信倡、戊○○連帶負擔九千│││││、戊○○公同共有。│四百九十九元。│││││㈡右揭繼承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分之一。││├──┼─────────┼─────┼────────────────┼────────────┤│三│丙○○、酉○○、│三分之一│㈠ 許滄房 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四日死│丙○○、酉○○、戌○○、│││戌○○、亥○○、││亡,其公同共有權利由其繼承人許│亥○○、 許玉玲 (即 許秀梨 │││許玉玲(即許秀梨)││ 清令 、戌○○、亥○○、許玉玲、│)巳○○、申○○、 許玟馨 │││巳○○、申○○、││巳○○公同共有。│(即 許麗美 )、地○○、許│││許玟馨(即許麗美)││㈡ 許真統 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死│ 建忠 、午○○、辰○○、曹│││地○○、未○○、││亡,其公同共有權利由其繼承人許│ 揚泰 、子○○、癸○○、曹│││午○○、辰○○、││清令、戌○○、亥○○、許玉玲、│ 淑惠 、寅○○、庚○○、曹│││丑○○、子○○、││巳○○公同共有。│ 淑玲 、卯○○、己○○、曹│││癸○○、壬○○、││㈢全體公同共有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 志明 、丁○○○、乙○○○│││寅○○、庚○○、││用三分之一。│、天○○○連帶負擔九千四│││辛○○、卯○○、│││百九十八元│││己○○、戊○○、││││││丁○○○、乙○○○││││││、天○○○、││││││許滄房、許真統││││││等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