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己○○被告辛○○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洪榮謙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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