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廖經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基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陳勝基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
  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提出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明細。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惠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