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廖珮妏
被   告  邱建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六簡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