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賴冠志
       賴冠良
       賴皇佐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賴萬山
被   告  吳文吉
       吳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吳文吉、吳東榮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捌佰肆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文吉
、吳東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捌佰肆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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