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廖調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