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謝其財
被 告 張換
被 告 謝承家
被 告 謝東霖
被 告 謝維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員 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寄對造:
㈠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建物之建物
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檢附第一類登記謄本或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求傳喚證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方式及其待證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