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英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0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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