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孝
被 告 陳瑞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銘
被 告 劉陳月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和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清發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零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發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 官連歆 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