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 李憲章
張淑琴 相對人 盧潮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
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收款收據影本、本票影本2紙、匯票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收款收據影本、本票影本2紙、匯票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查,本件係普通抵押權,不同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次查,自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觀之,該抵押權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88年5月3日。綜上,本件抵押權業經合法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同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宜蘭縣│頭城鎮│拔雅林│拔雅林│6│田│1524│2分之1│債權額比例││││││││││(所有權人│:李憲章2││││││││││:盧潮衡)│分之1、張│││││││││││淑琴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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