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乙○○、甲○○、 洪建宏 等人之證述及相關蒐證光碟等件可佐,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3月30日起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丙○○前開所犯係最輕本刑係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所犯上開罪行,嗣並經本院於99年6月2日以99年度訴字第3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