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坦承持刀刺入被害人 曾慶坤 身體,致被害人死亡,惟否認有何殺人犯意,然被告前揭殺人犯行,已據證人甲○○、 黃貴鳳 、 邱惠美 、鍾明珠等人證述在卷,並有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解剖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扣案番刀1把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前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3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