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乙○○即 邱乾文 之.兼上列一人甲○○即邱乾文之.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七六-ND-00000000-0,股數為壹仟股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七六-ND-00000000-0,股數為1,000股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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