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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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9號債權人 楊宗原 即創豐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德迅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德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蘇崇斌 ,非為 林芬妃 ,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