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可能涉犯之侵占罪嫌部分,罪名變更漏未告知,亦未令其就此部分為答辯及舉出有利於己之證明方法,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無故不到庭得命拘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右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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