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自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按起訴狀所表明之抵押權原所擔保之債權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