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B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