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O八號)及移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害人乙○○為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惟平日感情不睦。被告甲○○基於普通傷害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晚上九時許,在台中市○○區○○○○街○○○號一樓住處內,徒手毆打被害人乙○○,致被害人乙○○受有兩手臂、腳部、下腹部多處瘀青及挫裂傷;續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許,在前開住處以手打腳踢之方式毆打被害人乙○○,致被害人乙○○受有腦震盪、頭皮、胸部、腹壁、頸部、背部、兩手臂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又本案既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五號案件(其中傷害罪部分亦經告訴人乙○○於本院具狀撤回告訴)與本案即無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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