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O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O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