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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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七四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己○○
丙○○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追加被告丁○○、戊○○、 謝繡環 之確實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居所暨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提出上開人數之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另自訴狀應按告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自訴人具狀追加被告丁○○、戊○○、謝繡環,並記載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追加被告丁○○、戊○○、謝繡環之確實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居所暨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提出上開人數之自訴狀繕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林學晴法官陳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