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五八號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零壹元,折合銀元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反訴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