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一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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